道光十八年(1838年)八月初三日寅时,清宫大内自鸣钟库外,由库房窗户纸破处伸进来一只手。这是一只盗窃之手,随后引发了清宫内府一桩藏香失窃案。
初盗
窃贼是宫内的太监苑得,宛平县人,时年二十七岁,十四岁时净身做了太监。道光六年(1826年)由会计司拨给钦安殿当差。其间,他经常从自鸣钟库外路过,看见库房窗纸破处挨窗放有藏香。一时贪念,苑得趁着去坤宁宫打汤之便,到自鸣钟库外,意图盗香。
四川总督奏报解送第二批藏香清单
自鸣钟处,设立于顺治年间,位于乾清宫东庑、日精门北、端凝殿南三间。初为贮西洋钟表、藏香之处。宫内的藏香多为进贡所得,内务府造办处偶有制作。藏香为香之珍品,各处只有在重大的祭祀仪式时才能向内务府申领燃用藏香。
苑得随手摸到的是五六寸及一尺多的折香,约有十几支。回来后藏在了钦安殿大台阶西边,并用木板遮挡起来。为了防止夜长梦多,苑得想尽快把香变成钱。第二天,苑得便告假外出剃头。将盗来的折香掖在身边带往地安门外变卖。因为是折碎之香,没人肯买,又恐怕拿回去被人看见,随即找个四下无人的地方,把盗来的折香扔掉了。
再盗
第一次偷窃碎香没有败露,但没能得到现钱,苑得准备再盗一次。
就在当月十九日,他乘首领和同伴念经之时,又来到自鸣钟库前,将窗纸撕破伸手进去摸香。恐怕被来人发现,苑得将摸出的六束藏香用褂子包裹好,来到端则门找旧识的太监姚六,托他转卖。姚六询问藏香的来处,苑得谎称是师父四五个人凑钱从外头买回来的,每束要价十三吊。姚六说一时没钱不能全留,只留下三束,等到卖出后才能给钱,苑得答应了,并将剩下三束香藏在殿上西间雨搭底下。苑得恐怕路上落下折香,露出形迹,又回到自鸣钟库外窗下查看。
败露
苑得发现,果然有折香留下。正在他清理“痕迹”时,被自鸣钟库太监郑文辅看见,揪住苑得要见他们首领。苑得知道事情败露,情急之下,挣脱出来,跑回住处。太监郑文辅带人将苑得揪去见了首领太监,并将情由汇报给了总管内务府大臣,案件进入了审理阶段。总管内务府大臣等督率慎刑司司员审理此案。分别审讯了苑得、姚六等人。姚六交出账簿三本、折子四个、钱票六张、当票四张。苑得交出小折子一个。经过审讯人员逐件查看,多系买卖收借账目。慎刑司司员便顺藤摸瓜,开始连日审问,看看能否通过收借账目牵出类似偷窃事件。苑得如实交代了自己盗香的经过,也交代了被发现的小折子是自己拾的废纸,用来记煤账的。姚六交代了当晚买香的情形,与苑得供词相符。
太监苑得第一次偷碎藏香得手后,又胆敢再次偷窃且数量达六束之多,是否有同伙抑或是前科呢?与苑得同屋居住的钦安殿太监周进福遂被传来讯问。据这个太监讲:苑得平日为人粗笨,也很安静,并没有偷过同伴的东西。今年八月初四日,苑得告假一次。从初五日开始,钦安殿拜斗坛,他也很忙,抽不出时间来,并没有出去。到这个月十九日晚,才知道他偷香的事。第二天,查看一应物品,并无遗失。总管内务府大臣等又亲自提审严加讯问,均矢口不移,似乎并无遮掩之处,应该可以结案了。
判罚
按律,盗内府财物,分不同情形,各有刑罚。太监苑得照“常人盗仓库钱粮计赃三十五两”律,杖九十,徒二年半,由太监改发打牲乌拉,到配重责四十板,给官员为奴。太监姚六重责四十板,由总管太监等酌拨下贱当差;钦安殿八品首领太监周士魁、周进福有失察之责,拟请各罚月银两个月;其专管钦安殿六品总管太监田进喜有统辖之责,拟罚月银一个月,以示惩儆。六束藏香上交。查获的账本等物无关紧要,发还太监姚六。
道光帝处理太监苑得谕旨
这桩内府盗香之案,惹恼了道光帝,追加了两个太监的刑罚。道光十八年(1838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道光帝下旨:太监苑得着加枷号一个月,满日发往打牲乌拉,到配重责四十板给官员为奴。端则门太监姚六着重责四十板,拨给掌仪司当差,永远不准改拨别处。
虽然清宫律例严明,宫内偷盗必受重罚,但是一些太监仍铤而走险,贪念不绝,以变卖宫内物件获取不法收入,因此宫廷失窃案也是屡禁不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