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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云南奏销受贿案
2021.06.23
作者:张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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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播电视连续剧《人民的名义》引起大众广泛的热议和追剧。跌宕起伏的剧情,你死我活的斗争,把错综复杂的反贪腐案件演绎得扣人心弦。清代贪腐案件也时有发生。除了众所周知的和珅巨贪大案外, 各朝贪腐案件也是五花八门,其中发生在清末光绪年间的云南奏销受贿案,是由一笔疏通关系的部费引起,使一批官员纷纷落马的大案, 在当时也引起朝廷的震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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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帝像


奏销,用现代的说法,就是财政报销。清代国家财政一切收支解储均要按期向皇帝奏报,由皇帝准销。清代各省钱粮奏销可分为几个步骤 :首先每到奏销之期,由各地方负责财政的官员将待奏销的钱粮各项整理成册,然后上报各省总督、巡抚核查后加印,缮造黄册,按照规定的月份随题本送户部。户部是掌管全国财政事务的机构,由户部将各省奏销各案汇核,对登记造册的各项事务进行审计,驳回其中不合规定的报销清册 ;初核无误,缮写清单再向皇帝奏请核销各项开支 ;最后,皇帝审批同意报销。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户部是掌握着各省能否顺利奏销的关键。

康熙年间,名臣靳辅就曾上折提出,“各省销算钱粮,科抄到部。承议司官,虽不乏从公议允之案,然偶值一事,或执己见,或信部胥, 任意吹求,苛驳无已……经用钱粮之官,不得不行贿以求之,所谓部费也”。为了顺利通过报销,避免被驳回,地方奏销就得准备一笔专门的活动经费,用来当作手续费及纸笔、饭食赠银。这笔经费在清代就叫作“部费”。

按照清朝的律法,部费只是陋规,尚算不得违法,是游走在黑白之间的灰色地带。但部费的存在,给清代财政、吏治等造成的消极影响却始终存在。雍正帝也曾意识到部费的隐患 :“……若无部费,虽当用之项,册档分明,亦以本内数字互异,或因银数几两不符,往来驳诘,不准奏销。一有部费,即糜费钱粮百万,亦准奏销。”并试图采取一些措施来消除弊端,但收效甚微。到了清代中晚期,部费的收取非但没有停止,反而有愈演愈烈之势。

清末发生的云南奏销受贿案,正是云南粮储道员崔尊彝等人利用部费这一漏洞,勾结户、工两部官员贪污舞弊的重大经济案件。云南地处偏远,战乱频仍,自同治十三年(1874 年)至光绪七年(1881 年) 的军费开支迟迟未能向中央奏销。崔尊彝在云南督抚大员的敦促下着急造册交部,又唯恐书吏刁难,便托候补永昌府知府潘英章借进京引见之机,找京中旧友太常寺卿周瑞清帮忙周旋,用部费贿通关节,达到奏销云南经费支出的目的。

崔尊彝由云南汇到京城银号供打点的白银共 107600 两。光绪七年(1881 年)九月,周瑞清找到户部负责办理云南司报销的主稿孙家穆,向其说合,许诺贿部费 8 万两办理云南经费奏销,先行预付 5 万两,待事成后再由崔尊彝付清余下的 3 万两。两人一拍即合,孙家穆收到了部费 5 万两,并从中收取好处费 7000 两,周瑞清分得 5000 两, 其余银两,孙家穆都打点给了经手奏销的相关人员。光绪八年(1882 年)五月,崔尊彝到京,私自侵占挪用除部费 8 万两之外的 22000 余两白银,潘英章也得到 1700 两的封口费。此时,云南经费奏销一事已由户部核复并奏报朝廷,也就是说,奏销案差不多办妥了。同年六月,崔尊彝告假回安徽原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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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云南道监察御史洪良品为云南报销受贿案请旨严讯崔尊彝、潘英章事呈文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光绪八年(1882 年)七月,云南奏销案即将完结之时,监察御史陈启泰上折告发崔尊彝汇兑银两,贿托关说, 太常寺卿周瑞清包揽云南奏销。朝廷对此极为重视,于当月二十三日下谕旨,派麟书、潘祖荫查明周瑞清等人奏销受贿案。又据御史洪良品、给事中邓承修奏报,此案牵扯户部尚书景廉,署理尚书、左侍郎王文韶等人,后加派惇亲王、阎敬铭等会同麟、潘二人审理。光绪九年(1883 年)五月二十九日,朝廷会审的结果 :户部云南司主事孙家穆,太常寺卿周瑞清革职、退赔赃银、流放 ;云南永昌府知府潘英章, 户部云南司主事龙继栋,御史李郁华等也革职、流放。户部尚书景廉, 署理尚书、左侍郎王文韶等有失察之嫌,均降二级调用 ;云贵总督刘长佑,云南巡抚杜瑞联,监管不力,均降三级调用。主犯崔尊彝虽已病故,侵吞之公款仍由其家属补充完缴。

云南奏销受贿案受到处分的公职人员自中央一级的尚书,地方重臣的总督,再到一般书吏共 40 余人,在当时引发了清末的官场地震。时任山西巡抚的张之洞在本案完结后,提出了部费合法化的建议。但地方奏销给户部及相关部门一定比例银两的做法是晚清吏治腐败加深、贪污贿赂成风的表现。清政府的腐败积重难返,户部对奏销流程、奏销时限的监管不力,缺乏应有的威慑和制约作用。审计过程不公开不透明,也说明清代在财政开支制度上存在着严重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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