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官的把印给丢了”,这句民谚经常被用以嘲笑那些失职糊涂、丢失根本的官员,但它所反映的现象却确确实实能在历史中找到不少原型。翻开清代档案,里面就记载着一桩发生在光绪十五年(1889 年)正白旗满洲都统衙署中,“当官的把印给丢了”的案例。
丢印
光绪十五年(1889 年)三月二十三日夜间,有一伙盗贼趁着正白旗满洲都统衙署看守松懈之际,潜入偷盗财物,却误将封储的正白旗满洲都统官印盗走。当时,正白旗满洲都统伯彦讷谟祜、副都统容贵均在京西颐和园内当差,署理副都统明秀也不在衙署内,只有印务参领承龄、咸春(宗室),世管佐领德容,领催福增、兴顺,骁骑校吉纶这几位级别较低的官弁在值班。丢失官印可是大事,印务参领承龄是专门负责管理官印的,但他心存侥幸,想着如能够在被发觉之前找回官印,即可以躲过处罚,所以没有第一时间上报,而是选择了隐瞒不报。
正白旗满洲都统印和正白旗蒙古都统印
上报
事与愿违,直到署理副都统明秀来衙署办事,官印还是没有着落,失窃之事最终败露。明秀立刻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赶紧向皇帝具折上奏,请求议处印务参领承龄并自请处分。事发后第五天,即三月二十八日,得知此事后的光绪帝深感惊诧:“旗署重地,何以漫无觉察,竟至印信被窃,殊堪诧异!”并发下一
道上谕,命令先将印务参领承龄交兵部议处,并责成都统等人查明官印失窃详情具奏。
一天后,正白旗满洲都统伯彦讷谟祜及两位副都统便将详细情形查明具奏,请求严拿贼犯并将值班官弁分别审讯,并自请处分。伯彦讷谟祜身份尊贵、家世显赫,此人在光绪十年(1884 年)被授予正白旗满洲都统一职,其父是大名鼎鼎的科尔沁博多勒噶台亲王——僧格林沁。
当天,光绪帝作出批示 :“着步军统领衙门、顺天府、五城御史即将窃印人犯一体严拿,务获究办。所有该旗值班官弁,除印务参领承龄业经交部议处外,世管佐领德容、领催福增、兴顺均着交刑部审讯,骁骑校吉纶着革去骁骑校,一并交部审讯,印务参领咸春着交部议处,都统伯彦讷谟祜、副都统容贵、明秀失于觉察,均着交部议处。”正白旗满洲都统衙署相关官员纷纷受到惩处。
借印
案件还在查办,官印还未寻回,可正白旗满洲旗分的日常事务仍旧需要官印才能办理,于是都统和两位副都统商议过后,决定暂时借用正白旗蒙古都统官印办理日常事务。同时,请礼部尽快补铸一枚新的银印。
处分
皇帝对查处案件的批示很快到达了刑部和兵部,刑部自是遵旨审讯相关官弁,可是负责议处的兵部却犯了难。兵部是负责全天下武职官员的铨叙和处分的部门,但在兵部的处分则例中竟找不到针对失印处罚的专门条款,只得援引处分文职官员的则例 :“查都统官印被窃,臣部处分则例内并无恰合专条。惟查文
职例载,在京各衙门官印系封储在署,如有窃失,有印官革职留任。一月内寻获未经行用,减为降三级留用 ;又例载,官员防范不严者,降一级留任 ;又例载,例轻而案情较重者,即照加等之例办理,其由降留加等者,止于革职留任,不得加至降调各等语。”
因此参照这几条则例,都统伯彦讷谟祜、副都统容贵、署理副都统明秀被拟定了革职留任的处分,印务参领承龄、咸春本是降一级留任,但因为情节较重,加等议处,也被拟以革职留任。
结局
然而,事情出现了戏剧性的变化,偷窃官印的贼犯于四月初五日被步军统领衙门拿获,并且移交给刑部办理。兵部立刻给刑部去文询问详情,尤其关注该犯偷窃官印后是否行用。幸运的是,也许是因为
发现所盗并非财物,抑或是在发觉所盗为官印后心生恐惧,这伙贼犯将这枚官印当即销毁,并未冒用以行不法。这个“好”消息无疑让所有即将受到议处的官弁如释重负。
大学士管理兵部额勒和布为伯彦讷谟祜等员处分事单
由此,兵部向皇帝提出了最终议处方案 :所有处分应减轻,请将正白旗满洲都统伯彦讷谟祜、副都统容贵、署副都统明秀、印务参领承龄、宗室咸春各减为降三级留任,并且可以抵销。所谓抵销,就是官员受到处分时,用之前议叙所得的加级、记录,抵扣受到的降级、罚俸等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分,这些加级、记录,在官员升迁调转时,还可以申请随带到新的职任内。也就是说,在有足够数量的加级、 记录的前提下,文武官员都可以用此抵销他们所受的处分。
最终,皇帝批准了兵部的议奏,这起戏剧性的丢失官印事件终于画上了一个句号。此案例反映出,即使是堂堂重兵把守的官衙,如果对安全防范掉以轻心、疏于管理,同样也会给盗贼留下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