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帖自宋代已出现,但以之为正式文书名,则始于明朝。明朝内阁中凡有密奏及奉谕对答者,皆称揭帖。其形制与题本大致相同,或长短宽窄略有出入。字如指大。 以文渊阁印封缄进御。左右近侍,莫能窥也,应是一种密折形式。其式首称:“某官某谨揭为某事云云”,末称:“理合具揭,须至密揭帖者”,后书某年某月某日。
清代揭贴较明代略有变化,揭帖更多地被当做题本的副本。清制,官员每上奏题本,例应随本送进副本三份,分别送通政使司交六科各有关衙门。《大清会典事例· 卷一O四二》记:“雍正七年奏准,向例直省三章,由司(通政使司)接收,将正本封固移送内阁,副本存库备案。后经条奏,正本副本并交内阁,以致本司无全本册案,无凭稽考,嗣后直省本章除正副本外,亦照各部院之例,随本开具揭帖,送司存案。”
清代揭贴款式与题本大致相同,通用白纸折,每幅为高24 cm ,宽12cm,篇幅长度依题本字数多少来断幅。唯将首幅上的“题”字改为“揭”字。将文中“具题”字样均改为“具揭”字样。正文首书其式首称:“某官某谨 揭为某事云云”,末称:“为此除具题外,理合具揭,须至揭帖者”,后书某年某月某日。并押官衙印信关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