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师高等审判厅设于光绪三十三年(1907),为大理院的直辖机构,主要掌初级审判厅上诉各终审案件及不服地方审判厅判决的二审案件,并负责监督京师地方各级审判厅的工作。设厅丞、审判官及典簿等官,内部机构有刑科二庭、民科二庭、典簿厅、看守所,还辖有内、外城地方审判厅、初级审判厅。档案主要有各种案件审理情况的文件,也有一些本机构的收文和发文,如咨移、移付、札、电及各种报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