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监察制度与考核制度关系密切,清代监察官参与到文官考核程序中,发挥监督作用,同时又受到常规考核的约束。清初监察官对地方官考核的介入,主要体现在制度执行和完善方面。执行方面,他们参与到文官考核的流程中,发挥监督作用,可以对考核中的滥举、滥劾等情形进行参劾。制度完善方面,他们建言献策,对考满和朝觐考察之制多有建议,并最终提议废止;关注大计制度的调整和实践,推动其完善和发展。整体而言,在清初地方官考核制度的完善发展过程中,监察官以建白建言为主,对制度建设贡献颇多;以纠劾拾遗为次,监督作用发挥有限。监察官权力的边界,始终以皇帝的意志为导向。
关键词:监察官 地方官 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