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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的漕运理刑主事
2024.06.03
作者:张纪伟(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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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明代漕运狱讼繁兴,设漕运理刑主事专理之。其始设于永乐初年,一年一代,时或停复,至天顺二年(1458年)定为三年一代。因其官职低微,且为差官,易受朝政影响,但其于漕运理刑又至为重要,故遭反复废除与复设。漕运理刑主事以派遣刑部主事为主,又辅以刑部其他属官及中央各部属官。为保证漕运畅通,明廷对所派遣官员刑名素养有严格要求,且不断提高其地位,直至使其成为持有关防和敕书的钦差。在职权上,漕运理刑主事主要负责漕运官军相关刑名案件,但不直接受理词讼,需经漕运总督转交,后其职权不断向地方司法及漕运各领域扩张。明代中后期以降,逐渐出现官员派遣流于形式及扰乱地方司法等问题,这也是清代不再派遣的重要原因之一。

关键词:明代  漕运  刑部主事  漕运理刑主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