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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新疆货币档案(下)
2021.09.23
作者:丁进军 编选(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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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清政府在平定北疆的准噶尔及南疆的大小和卓叛乱,重新统一新疆后,为了体现主权的确立和维护新疆社会的安定,开始对新疆实施“军府治理”和“建省治理”。同时,为了解决征税、发饷和进一步发展新疆地方的商品经济,清政府开始实行新的货币制度,在收缴销毁原准噶尔普尔钱的同时,对原有地方货币采取改造政策。从乾隆二十五年始,陆续在新疆的叶尔羌、阿克苏、乌什、伊犁、库车、喀什噶尔、迪化(今乌鲁木齐)等地相继开设7个铸钱局,仿照内地方孔制钱式样,行铸正面为汉文清帝年号,背面为维文(或满文)记局的新普尔即红钱。这些新型货币的使用和流通,对新疆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以及维护社会的安定曾起到积极的作用。

现从本馆所藏宫中朱批奏折和军机处录副奏折中选辑有关档案,其中对新疆各地方钱局的开设、铜矿的探寻、铜斤的筹措、工匠的调派、铸币的数量、咸丰年间大钱的行铸、对私铸钱的查禁、钱局的管理、局员的奖叙及南北疆货币的流通等情况均有详尽的反映,对研究新疆货币史有重要参考价值。

——编选者 丁进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