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国籍法中的篇章之一。清宣统元年(1909)。清政府外务部会同修订法律大臣,拟定了中国近代第一部国籍法,名为《国籍条例》,共分四章,其中第二章即《入籍章》。本章规定了外国人申请加入中国国籍的条件与限制,共八条。其中包括,凡外国人欲入中国籍者,应向中国主管部门申请,并须具备五个条件:1,连续在中国寄居十年以上;2,年满二十岁以上;3,品行端正;4,有相当之资财或艺能足以自立者;5,入中国之籍后即应消除其本国之籍。并规定,凡男子入籍,其妻子及未成年之子应随同入籍。还规定,外国人入中国籍后,在中国不得在军机处、内务府任职,以及不准任京内外四品以上文职官、各项武官和军人、上下议院及各省谘议局议员等职务等。(刘子扬)